芜湖VOC在线监测报警仪报价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规定: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以上规定的目的是针对VOCs通风排放的特点(气量规模大、浓度低,浓度达标容易,但总量并未减少),通过对大源实施“排放浓度+处理效率”双指标控制,有效减少VOCs排放量;对小源则简化了要求,要求排放浓度达标。定制VOC在线监测设备请联系上海晟原合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芜湖VOC在线监测报警仪报价
超标数据主要包括实际排放污染物浓度超标、停产后折算浓度数据超标和在线监测质控、故障形成的数据超标。实际超标是在在线监测设备工作正常情况下,由于工艺工况调整或操作不当,以及治理设施突发性故障形成的排放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限值的情况。实际超标判断时应根据在线监测状态,结合监测的其它参数辅助分析,确定在线监测是否正常运行,同时再结合生产工艺及治理设施工艺判断是生产环节和治理环节的问题。停产后折算数据超标主要表现在管理部门对污染源停运后是否采用停炉模式,将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量强制归零未予以明确,在线监测设备厂家和运维单位不敢擅自开启停炉模式,造成停炉后监测数据在漂移误差允许范围内,折算浓度数据超标的情况。在线监测设备根据标准要求需要定期进行校准或者质控,标准中未对校准、质控期间数据保持还是实时变化上传给予明确,只是要求对相关数据进行标记,在线监控平台对标记数据的识别和处理功能不健全,造成质控,故障期间上传数据不能保持输出的,形成周期性超标的情况。杭州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定做租赁VOC在线监测仪请找上海晟原合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欢迎来电洽谈。
非甲烷总烃又称非甲烷烃。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详解》,非甲烷总烃指除甲烷以外所有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主要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和含氧烃等组分,实际上是指具有C2-C12的烃类物质。《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38-1999)将非甲烷总烃定义为“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其中主要是C2-C8)的总称”。烃类物质在通常条件下,除甲烷外多以液态或固态存在。随着时间推移,非甲烷总烃按照近几年标准中《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2017)、《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604—2017)对于总烃与非甲烷总烃的定义均是在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在气相色谱仪的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上有响应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即为非甲烷总烃。
HJ/T76-2007《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HJ/T75-2007《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GB/T16157-1996《固体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23-2007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212-200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ZBY120-83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作条件GB50093—2002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DJ9-87 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NEMA-ICS6 工业控制设备及系统的外壳GB 50054-19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租赁VOC在线监测设备请找上海晟原合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欢迎来电详询。
CMES烟气在线监测,CEMS是英文ContinuousEmissionMonitoringSystem的缩写,是指对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进行浓度和排放总量连续监测并将信息实时传输到主管部门的装置,被称为“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亦称“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或“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供符合现行中国或通用标准的产品,并满足有关计量法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以及该行业提出的有关该系统在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石油化工,冶金,化肥,水泥生产,火力发电行业等行业都涉及到气体的分析问题,因此,CMES烟气在线监测在这些行业中占据着重要的作用。它保证了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稳定以及高效高质。 购买VOC在线监测仪请联系上海晟原合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欢迎来电询价。盐城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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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定义相对较复杂,也是老生常谈!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TO,1989)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 ℃ ~260 ℃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美国联邦环保署EPA 将VOCs 定义为: 室内常温常压下即可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在我国的《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常压下沸点低于250 ℃,或者能够以气态分子的形态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在《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前段时间,本站也分享过概念辨析文章,如(点击文字链接):国内标准中VOCs的定义汇总及解析、国内标准中关于VOCs的定义的分类思考等。芜湖VOC在线监测报警仪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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